【答疑解惑】​GloBE示范规则普遍的问题解答(中英文对照)

时间: 2024-04-13 01:00:59 |   作者: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选择引入GloBE规则的辖区已同意以一致和协调的方式来进行。GloBE规则的联动性质意味着其将被大多数辖区采用,其将足以确保跨国企业一定为其经营所在的每个辖区产生的利润缴纳最低税。GloBE规则将商定的规则程序与补充或次要规则结合在一起,如果跨国企业所在的辖区不适用主要规则,则适用次要规则。例如,如果跨国企业总部所在辖区的最终控股实体不适用主要规则(收入纳入规则或IIR),则跨国集团中位于所有权链条下游的中间控股实体必须根据商定的规则程序适用IIR,若跨国公司集团的收入仍然没有达到按15%的最低税率征税的标准,则补充规则(低税支付规则或UTPR)将进一步支持和发挥作用,确保通过不能税前扣除的方式或类似机制在跨国企业所在的所有辖区缴纳最低税款。因此,即使跨国企业在其他辖区或通过未实施该规则的辖区运营时,这些规则的联动性质确保了在引入GloBE规则的辖区征收补足税。

  2. GloBE规则对包容性框架成员有啥好处,对发展中国家有什么影响?

  GloBE规则的最低有效税率为15%,预计每年会在全球产生约1,500亿美元的额外税收,这不仅包括因应用该规则本身而产生的预期收入,还包括因引入该规则而导致利润转移活动减少而预期产生的额外企业所得税收入。跨国企业境外来源收入历来采用非常低的税率,规定一个辖区15%的有效税率是一大进步。

  GloBE规则认可发展中国家呼吁制定更透明、更具机制性的、可预测的规则,以利于公平竞争,并减少跨国企业将利润转移出发展中国家的动机。GloBE规则预计将减轻发展中国家政府提供浪费性税收优惠和免税期的压力,同时该规则还对实质经营活动的固定回报给予一定的扣除。除此之外,预计发展中国家将可以通过适用基于税收协定的应税规则来进一步保护其税基,应税规则允许各辖区保留其依据税收协定可能已放弃的税权,对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某些经常构成BEPS风险的款项(如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保留征税权利。

  GloBE规则不是强制性的,但已被商定为“通用方法”。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各辖区不需要适用GloBE规则,但如果其选择适用,就等于同意以与这些规则规定的已成共识的结果一致的方式,来实施和管理这些规则。即使其不执行这些规则,就共同方法达成共识也代表着一个辖区接受另一个辖区在对其管辖范围内运营的跨国公司适用GloBE规则。

  自2019年数字化的经济项目启动以来,已经就支柱一和支柱二进行了公众咨询。2019年1月包容性框架成员发布政策说明后,于2019年3月就支柱二的关键方面做了初步公众咨询。在2019年5月发布工作规划后,于2019年12月进行了第二次公众咨询。第二次咨询的重点是税基的设计和金融账户的使用。在此次咨询之后制定的支柱二蓝图在从所有关键技术层面解决了GloBE规则设计。该蓝图于2020年10月发布,并于2021年1月进行了第三次公众咨询以讨论该蓝图。利益相关者就蓝图提供的意见为今年全年在制定“GloBE示范规则”过程中举行的讨论提供了信息。

  除了前述咨询之外,还与包括民间团体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就规则设计的特定方面做了直接咨询。此外,该项工作得益于与OECD工商咨询委员会(BIAC)设立的商业咨询小组(Business Advisory Group)的持续投入和参与。

  GloBE规则将适用于在过去四年中至少有两年的合并收入达到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该收入门槛与国别报告门槛大致相似,估计将涵盖全球企业所得税税基的90%以上。作为跨国公司集团的最终控股实体(以及此类实体的某些控股载体)的政府实体、国际组织、非营利组织、养老基金或投资基金不受GloBE规则的约束,但这种排除并不适用于此类实体拥有的跨国公司集团,如果该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符合合并收入门槛,则该集团仍将被纳入GloBE规则范围之内。

  GloBE规则是基于有效税率的。虽然许多辖区的整体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高于15%,但由于当地法律规定的扣除、减免和抵免,很多跨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有效税率通常明显低于当地的整体税率。此外,对于境外收入提供的豁免(或无限期延期),再加上跨国企业以构建其离岸安排方式,减少其缴纳境外税款的能力,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跨国企业境外收入的有效税率可能远远低于15%,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有可能接近于零。GloBE规则将确保以至少15%的有效税率对境外收入征税,从而恢复公平竞争环境,并消除各国为争夺入境投资而提供极低税率的需要。

  7.公式化经济实质排除在全球最低税计算中起啥作业?对投资激励的可能影响是什么?

  公式化经济实质排除(即实质经营活动固定回报的扣除)的金额是根据每个辖区有形资产和人员工资产生的固定回报计算的一个收入金额。该金额为(i)位于该辖区的有形资产账面价值的5%及(ii)在该辖区开展实质经营活动的人员工资成本的5%之总和。GloBE规则还规定了10年的过渡期,以承认GloBE规则对现有激发鼓励措施和现有投资的潜在影响。过渡期从人员工资的10%排除比例和有形资产的8%排除比例开始,跟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排除比例下降到5%。

  公式化经济实质排除即允许各辖区继续提供税收优惠,减少对实质性活动投资的常规回报的税收,而不会触发额外的GloBE补足税。鉴于公式化经济实质排除涵盖了有形资产和人员工资,其将大范围的应用于不同行业。

  收入或亏损可能会在会计核算和税收的不同年度确认。鉴于GloBE规则依赖于会计核算来计算税基,因此就需要特殊规则来调整因这些时间差异导致的有效税率的波动。跨国企业已经使用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原则来跟踪会计核算和当地税法在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时间上的差异。GloBE规则利用这些递延所得税会计核算机制来调整GloBE下的时间差异。

  当一项收入在作为当地应税收入确认之前,已作为GloBE目的而确认时,就该收入未来将支付的税款(即递延所得税负债),按最低税率给予抵免。因为在未来缴纳的税款是给予抵免的,所以时间差异并不会导致最低税的产生。GloBE递延所得税会计机制对递延所得税会计的使用进行了一些限制,其旨在保护GloBE规则下结果的完整性。

  在GloBE规则下,运用递延所得税会计方法包含许多保障措施,其旨在确保这种方法仅抵消税会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并且仅对将在适当时间范围内支付的税款给予抵免。根据GloBE规则,递延所得税会计方法从集团实体会计报告的当年递延所得税总额开始,接着进行三个关键调整:

  •剔除了反映管理层对未来预测的递延所得税项目(例如,税收损失估值的变化和不确定的税收状况)。

  •排除了不在GloBE税基中的递延所得税,这包括要求立即调整因非经济扣除而导致的税收损失。

  •以最低税率限制应计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以确保递延所得税的抵免仅为时间差异,并且不能用于根据规则产生额外抵免。

  此外,递延所得税会计方法纳入了一项转回规则(recapture rule),该规则将这种方法下允许的时间差异限制在五年内。该规则要求递延所得税负债需在最初根据GloBE规则计提时起五年内未支付的范围内转回。这项规则不适用于某些与特定的长期项目有关,并且被确认为基于政策原因要被排除在外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受五年转回规则约束的科目包括有形资产的成本确认备抵科目、研发费用和未实现收益的公允市价会计科目。

  最后,GloBE规则还纳入了一种替代机制,主要是针对在低税辖区亏损的跨国企业,该机制允许以最低税率,以视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形式弥补这些亏损。

  GloBE规则提供了一个过渡规则,以考虑在规则生效日之前发生的损失。如果跨国企业具有因会计中反映的税收损失而产生的税收属性,则这些属性通常可以结转到全球最低税收制度中,并可能在未来几年用于抵消收入。这确保不会发生不适当的结果,即仅仅因为跨国企业使用在全球最低税收规则生效日期之前因税收损失而产生的属性而收取最低税收。

  GloBE规则设计目的是在支柱二的税收政策目标的背景下,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和复杂程度降至最低。对简单性的追求影响了许多设计选择,包括:

  •依赖实体层面的财务信息和使用母公司财务会计准则,做到基本上没有账面对账面的调整,且账面对税收的调整也有限。

  •使用递延所得税会计方法来解决时间差异问题,包括基于现有税务会计的过渡规则。

  •使用IIR作为主要规则,UTPR作为辅助规则,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简单性和较低的遵从成本驱动的。

  此外,即将出台的实施框架将包括关于申报义务的征管指南。可能建立安全港规则,以帮助减轻跨国企业的合规负担。

  GloBE规则是一个联动规则的协调系统,其旨在由各辖区以共同方法的形式采用。但是,并非所有辖区都可以同时对同一项低税收入适用该规则。为了消除GloBE规则下过度征税的风险,优先权规则的适用确保在低税收入已经在其他辖区缴纳最低税的情况下,全球最低税收规则不再适用。此外,GloBE规则确保所有实施该规则的辖区在规则及其解释方面具有相同的起点。包容性框架还将确保随着各辖区进入实施阶段,这些规则实际上以协调的方式运作。关于协调的工作将构成GloBE规则实施框架的一部分,该框架可能包括多边审查,以评估在一个辖区实施的GloBE规则是否与GloBE示范规则一致。

  采用GloBE规则的国家不需要对其本国居民纳税人征收国内补足税,但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这样做。如果一个国家选择实施合格的国内最低税,该税将可以减除在另一个适用GloBE规则的辖区所需支付的补足税。例如,如果某个辖区根据GloBE规则征收100元的补足税,但该辖区已征收合格的国内最低税100元,则根据GloBE规则,这将不会产生应缴纳的增量补足税。将合乎条件的国内最低补足税抵免GloBE规定的补足税义务,保护了收入产生所在辖区的优先征税权。

  14.全球最低税规则是否适用于其他规则,如受控外国企业规则?这不会导致双重征税吗?

  由于GloBE规则是作为最低税运作的,因此这些规则是对现有公司税收规则,例如受控外国企业(CFC)制度的补充。在计算一个辖区的有效税率时,应考虑在该辖区产生的收入所支付的税款,包括在CFC制度下支付的税款。如果根据现有规则,包括CFC规则,按照或高于最低税率缴纳了税款,则在支柱二下无需缴纳额外税款。

  15.包容性框架10月声明中提到的,与全球非货币性资产低税收入共同存在(GILTI co-existence)打算如何实现?

  这将会在新年后重新考虑。由于美国的其他立法可能会改变全世界非货币性资产低税收入规则,例如《重建更好未来法案》(Build Back Better Act),将在此更改生效后纳入重新考虑的流程。

  GloBE规则的相关评论将再在2022年年初发布,届时也将会有相应指南来解读全球最低税规则。

  在GloBE实施框架的制定过程中,也将寻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这将促进全球最低税规则的协调和管理。正如2021年10月发布的声明所附的详细实施计划所规定的那样,这项工作将侧重于已达成共识的行政程序(例如详细的申报义务、多边审查程序)以及可能使用安全港规则来促进跨国企业的合规性和税务机关的征管。实施框架的工作将于2022年底完成。

  此外,还将制定实施支柱二下的应税规则的示范协定条款,用来解释应税规则的目的和运作的评论将会用来补充该示范协定条款。包容性框架将在2022年年中之前制定一项多边工具,以促使应税规则在相关双边协定中的转换和在实施中保持一致性。

  针对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及特殊事项文档准备,同学们如有任何疑问和需求,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我们经验比较丰富的转让定价专业服务人员会及时为您答疑解惑。联系人:谢维潮(高级合伙人)

  平台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